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详情

宜春市公布8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5-19 | 来源:宜春市应急管理局 | 阅读次数:614

2023年以来,宜春市深入推进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重大危险源安全专项检查督导等工作,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推动安全监管执法发力到位,打击惩治了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现将其中8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案例1.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对江西某宇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樟树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行政处罚案

按照重大危险源安全专项检查督导工作的部署要求,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西某宇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化产车间脱硫工段设置硫磺库,未经设计;

2.焦炉烟气脱硫脱硝及余热回收工程技术改造项目未进行验收。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针对以上情况,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消除隐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上高县应急管理局对上高某安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行政处罚案

按照重大危险源安全专项检查督导工作的部署要求,上高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上高某安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102甲类车间个别防爆接线盒破损。(重大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针对以上情况,上高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消除隐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对江西某赛新材料有限公司(万载县)行刑衔接案

2023年3月14日,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西某赛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该公司4名员工持有的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相关信息在应急管理部官网上查询不到,经进一步核实,上述4人持有的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系假证。(重大隐患)

针对以上情况,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将该起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审理。

案例4.丰城市应急管理局对丰城市某好化学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3月15日,丰城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丰城市某好化学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丙烯酸储存仓库)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生产警示标志。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针对以上情况,丰城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消除隐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铜鼓县应急管理局对江西某顺环保助剂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2月10日,铜鼓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西某顺环保助剂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对2022年安全设计诊断发现的问题隐患未按时整改到位,主要负责人、生产厂长、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要求。针对以上情况,铜鼓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分别对主要负责人、生产厂长、安全管理人员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3万元、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宜丰县应急管理局对江西某田建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3月25日,宜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西某田建筑有限公司(外委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该公司承接工地建设项目,在进行吊装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及现场安全管理,未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识。(重大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针对以上情况,宜丰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6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人民币0.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樟树市应急管理局对某辉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2年3月4日,樟树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辉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外委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该公司员工陈某某在高处作业过程中未系安全绳,安全帽下颌带未系好;

2.高处作业现场无监护人员。(重大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针对以上情形,樟树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作业,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奉新县应急管理局对奉新县某剑氧气站行政处罚案

2023年2月8日,奉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奉新县某剑氧气站进行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未办理延期,仍在从事经营活动。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针对以上情况,奉新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文章搜索

专栏直通车
返回顶部
建议咨询